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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运用“1+N+1”举措开展澄清正名

稿件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5-18 07: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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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通区纪委监委积极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根据《利通区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运用“1+N+1”措施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即:2个“1”分别是指发现1起诬告陷害或错告问题线索,澄清正名1起。“N”是指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共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

  及时启动程序,明确澄清方式。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检举控告人向利通区纪委监委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机关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及时启动澄清程序。经核查认定失实的检举控告,需要澄清的,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后,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澄清,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做好思想工作,深化成果运用。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表明组织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加强对澄清工作的跟踪分析,注意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细化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同步探索防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有效做法,不断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积极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利通区纪委监委 妥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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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运用“1+N+1”举措开展澄清正名

2021-05-18

  利通区纪委监委积极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根据《利通区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运用“1+N+1”措施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即:2个“1”分别是指发现1起诬告陷害或错告问题线索,澄清正名1起。“N”是指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共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

  及时启动程序,明确澄清方式。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检举控告人向利通区纪委监委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机关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及时启动澄清程序。经核查认定失实的检举控告,需要澄清的,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后,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澄清,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做好思想工作,深化成果运用。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表明组织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加强对澄清工作的跟踪分析,注意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细化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同步探索防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有效做法,不断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积极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利通区纪委监委 妥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