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为逃避监督,他提前7年退休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7-08 06: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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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工作了一辈子,‘最后一公里’没走好,真是后悔呀。”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质监局原副局长、退休干部刘久长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2020年6月,刘久长因违规从事经商活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事情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2019年11月,一封实名举报信寄到来凤县纪委监委,反映县质监局原副局长、退休干部刘久长在职期间以他人名义入股三友古典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从事经商活动。

  收到该举报,县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初核。调查组首先调取了刘久长的干部档案,资料显示:刘久长已于2018年5月退休,退休前担任县质监局副局长。

  “组长你看,按照正常退休时间,他应该2025年才达到退休年龄,为何提前7年退休?”调查组小唐提出疑问。

  “这个问题很关键,咱们去三友公司看看。”带着疑惑,调查组前往三友公司走访调查。

  经查,三友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历了3次股东变更,刘久长均不在其中。但在2018年5月,公司股东之一陈某将自己所持的20%股权转让给刘久长表妹邹某,与此同时,刘久长开始参与公司管理。

  “2018年5月,刘久长退休,同月,其表妹邹某开始持有三友公司20%股权,这肯定不是巧合。”为查清股权转让背后是否有“猫腻”,调查组决定将关键人陈某作为突破口。

  据陈某供述,刘久长多次表示想入股三友公司,但公职人员不能违规从事经商活动,陈某便告诉刘久长“可以找个可靠的人,以他的名义入股”。

  对于陈某的建议,谨慎的刘久长一直没采纳。

  “有一天刘久长找到我说,希望这件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所以想从我手上购买股份,以我的名义入股,我俩签一份代持协议。”2017年7月3日,刘久长从陈某处购买了三友公司20%股权,并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调查组从工商部门调取的三友公司股权变更记录也与陈某所述基本吻合。

  2019年12月,调查组完成初步核实,经审批,对刘久长立案审查。

  “我是退休后才经商,而且与原工作没关系,党纪法规没说不可以吧?”面对调查组,刘久长神色自若,一边回答一边用手机展示相关政策。

  “你2018年5月才退休,2017年7月却与陈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以他的名义入股,这作何解释?”早有准备的调查组,出示了刘久长与陈某的股权代持协议。

  “这个……”面对铁证,刘久长一时语塞。短暂沉默后,刘久长如实交代:“看到别人挣钱,我心里也痒,于是动了歪脑筋,想着请陈某代持股份,这样即便是查也查不到我身上。”

  “那你为何申请提前退休?”调查组追问。

  “2017年入股后,我心里一直不踏实,怕哪天被发现。2018年正好到了30年工龄,按政策可以申请退休。我以为只要退休,就能逃避组织监督,就平安了。”刘久长低下了头。

  原来,2014年,刘久长因为朋友关系结识了陈某,2016年,刘久长从陈某口中得知,三友公司效益好,便产生了入股的想法。2017年7月,刘久长以20万元从陈某处购得三友公司20%股权,由陈某代持,刘久长按比例享受收益。2018年5月,退休后的刘久长将股权转移到其表妹邹某名下,并开始参与公司管理。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三友公司2019年申请破产,刘久长也因此背上债务,他的“发财梦”终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说纪

  今日说案:县质监局副局长违规从事经商活动,为逃避监督提前7年退休

  党员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早已有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刘久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贪欲作祟,他请人代持股份,试图蒙蔽组织,后又申请提前退休,欲通过退休实现“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然而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决不会因为退休就可“豁免”,更不存在“失效期”。无数案例证明,若妄图把退休当作“挡箭牌”,以此逃避监督和查处,注定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脚踩“当官”“发财”两只船,利用玩“障眼法”、打“擦边球”等方式逃避监督,最终难免党纪国法的严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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