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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稿件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11-30 1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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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办)、财政金融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政事权信息公开,提升预决算及其他财政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 号)的要求,经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全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专项检查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至 12 月 17 日(星期五)。

  根据检查评价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评价内容

  (一)各市、县(区)

  1.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3.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4.本市、县(区)2021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

  5.本市、县(区)2021 年度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情况。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1.本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2.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评价方式

  送达检查(通过查阅网站公开信息和按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评价组组成

  组 长:张 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109175)

  成 员:任建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081108866)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一级主任科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0022895)

  胡亚婕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号 38660034695)

  五、检查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 号);

  (六)《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 号);

  (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门户网站的,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同时,指导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或者在其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市、县(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或者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 416 号 1102 室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69600。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三)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市、县(区)财政局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下列资料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1)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统计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宁夏财政监督评价交流群下载,下同);

  (2)2020年度、2021年度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统计表;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的决议;

  (4)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做好 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

  (5)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1 年度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介绍(不超过 2000 字)。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基本资料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下载)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七、检查评价结果运用与反馈

  本次检查评价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情况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含按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除存在整改事项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外,自治区财政厅不单独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下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其他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评价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 工作要求》以及其他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人:张 昶

  联系电话:0951-50269600,18895071177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13995107246

  附件:1.送达回证

            2.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3.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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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2021-11-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办)、财政金融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财政审计局,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政事权信息公开,提升预决算及其他财政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 号)的要求,经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全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专项检查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至 12 月 17 日(星期五)。

  根据检查评价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评价内容

  (一)各市、县(区)

  1.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3.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4.本市、县(区)2021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

  5.本市、县(区)2021 年度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情况。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

  1.本部门(单位)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2.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2021 年度单位预算和 2020 年度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评价方式

  送达检查(通过查阅网站公开信息和按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评价组组成

  组 长:张 昶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109175)

  成 员:任建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081108866)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一级主任科员(行政执法证编号 00140022895)

  胡亚婕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号 38660034695)

  五、检查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 号);

  (六)《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 号);

  (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门户网站的,在其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 11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之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同时,指导本部门(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将本通知、《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或者在其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市、县(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或者财政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 416 号 1102 室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69412,5069600。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 12 月 1 日(星期三)18∶00 之前将《送达回证》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请将扫描件〈PDF 版本〉同时发送至 nxcztjdpjj@126.com)。同时,请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评价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填入《送达回证》“备注”栏次。

  (三)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市、县(区)财政局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下列资料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1)2020 年度、2021 年度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统计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宁夏财政监督评价交流群下载,下同);

  (2)2020年度、2021年度本级预算二级预算单位统计表;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1 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和 2020 年度本级政府决算的决议;

  (4)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做好 2021 年度部门预算和 2020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

  (5)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1 年度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介绍(不超过 2000 字)。

  2.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于 12 月 2 日(星期四)18∶00 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一级预算部门(单位)基本资料表》(表格在宁夏政务公开交流群下载)寄(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七、检查评价结果运用与反馈

  本次检查评价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和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情况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含按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除存在整改事项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外,自治区财政厅不单独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下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其他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自治区财政厅检查评价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 工作要求》以及其他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人:张 昶

  联系电话:0951-50269600,18895071177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13995107246

  附件:1.送达回证

            2.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3.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