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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

稿件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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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吴忠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巡察办和市审计局制定出台《吴忠市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工作机制(试行)》,对在监督检查、问题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予以全面规范。

  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工作机制(试行)》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核查移交问题线索时,审计机关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有关问题时,可商请对方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和配合。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可协调审计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可委托审计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经济责任等方面问题,可提出加强审计监督意见建议。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五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时,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七是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针对线索查处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提出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建议,推进以案促改、系统施治。八是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以函件方式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在移送函中列明可供参考的情况。九是审计机关发现对审计反馈问题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规范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工作机制(试行)》明确,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商巡察机构,对同时被列入年度巡察和审计计划的单位,统筹确定巡审时间,做到巡察和审计联动,实施政治和业务“双体检”,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监督质效。一是每轮巡察前,审计机关向巡察组提供审计资料,提高巡察工作针对性。二是巡察机构将被巡察单位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列为巡察监督重要内容,推动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三是审计机关对巡察移交的有关事项和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四是审计机关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抄送巡察机构,由巡察机构统筹办理。五是审计机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参加巡察,及时沟通交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帮助巡察组精准发现问题。

  严明纪律责任。《工作机制(试行)》对协作配合工作纪律予以明确,一是确定责任部门。明确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相关派驻机构、市委巡察办巡察指导科、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及相关科室确定具体联络人,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开展监督、移交线索、反馈结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开展业务培训时,可互相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加强业务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共同提高,增强监督质效。三是严守保密纪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时,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跑风漏气、说情干预、泄露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吴忠市纪委监委 郝建国 马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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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

2022-05-25

  近期,吴忠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巡察办和市审计局制定出台《吴忠市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工作机制(试行)》,对在监督检查、问题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予以全面规范。

  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工作机制(试行)》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核查移交问题线索时,审计机关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有关问题时,可商请对方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和配合。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可协调审计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可委托审计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经济责任等方面问题,可提出加强审计监督意见建议。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五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时,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七是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针对线索查处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提出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建议,推进以案促改、系统施治。八是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以函件方式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在移送函中列明可供参考的情况。九是审计机关发现对审计反馈问题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规范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工作机制(试行)》明确,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商巡察机构,对同时被列入年度巡察和审计计划的单位,统筹确定巡审时间,做到巡察和审计联动,实施政治和业务“双体检”,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监督质效。一是每轮巡察前,审计机关向巡察组提供审计资料,提高巡察工作针对性。二是巡察机构将被巡察单位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列为巡察监督重要内容,推动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三是审计机关对巡察移交的有关事项和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四是审计机关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抄送巡察机构,由巡察机构统筹办理。五是审计机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参加巡察,及时沟通交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帮助巡察组精准发现问题。

  严明纪律责任。《工作机制(试行)》对协作配合工作纪律予以明确,一是确定责任部门。明确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相关派驻机构、市委巡察办巡察指导科、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及相关科室确定具体联络人,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开展监督、移交线索、反馈结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开展业务培训时,可互相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加强业务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共同提高,增强监督质效。三是严守保密纪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时,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跑风漏气、说情干预、泄露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吴忠市纪委监委 郝建国 马继宁)

【编辑】:丁冬
【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