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近期专项治理期间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稿件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3-25 16: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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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拨付给民营企业的补助等资金,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额10%的,是否属于自查填报的范围?

  答: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区属国有企业,因此对民营企业的补助资金不在自查范围内。

  问:个别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财务决算未完成,建设单位急需使用(如学校校舍建设开学上课等情况),建设单位就申请进行了项目综合验收,这次是否按照违规填报?

  答:这类问题,按照程序来讲属于违规行为,对于本身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实事求是把问题反映出来。

  问:由自治区统一招标,市县区分别签订合同的统招分签项目,由谁作为自查主体来进行自查?

  答:统招分签项目以“谁招标、谁自查”的原则确定自查主体。

  问:自筹资金的项目是否纳入此次自查范围?

  答:只要属于此次自查金额范围和自查单位范围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都纳入此次自查。

  问:市县区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低于自治区标准的,如何自查?

  答:市县区自行制定标准的以市县区标准为准,市县区未制定标准的以全区统一的标准为准。

  问:市县区因特殊原因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是否在自查时作为问题?

  答:各市县区应实事求是对项目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进行自查报告,备注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对此类共性问题,自治区专治办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统一研判。

  问: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度应如何把握?

  答:自治区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后,宁夏日报等新闻媒体对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了宣传报道,自治区纪委监委新闻发布会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宣传。目前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开辟了专项治理内外网专栏,对各级各单位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实时进行宣传。

  问:自查后无项目的单位是否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答:此次自查主要从招标采购项目、行业管理、行政监督、交易服务、政策文件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如有单位这五个方面都不涉及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专治办。

  问:巡视审计已发现的问题,也已经进行了整改,是否还列入此次自查的范围?

  答:如属于此次自查时间范围内的项目,即使巡视审计已发现并指出的问题,也应列入此次自查的内容,对已经整改的予以备注。

  问: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等服务项目单独招标,且单个项目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是否纳入此次自查范围?

  答:此类项目如属于同一个批复文件内的项目,不管金额是否超过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都应纳入此次自查范围进行自查。

  问:自查自纠于3月31日结束,重点检查和专项抽查是否同时开展?

  答: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和专项抽查由自治区专治办根据各级各单位反馈的自查自纠结果统筹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和专项抽查地区后再进行。

  问:各级法院、检察院已上划为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其自查自纠是由各级法院、检察院自行报自治区专治办还是报各市县区专治办?

  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各级法院、检察院自查自纠情况直接报自治区专治办,同时报各级专治办备案。

  问:涉密项目是否纳入此次自查范围?

  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涉密项目开展自查,梳理涉密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涉密项目自查自纠表单独填列(自行留存备查,不上报各级专治办),对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罗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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