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

正确运用鉴定措施的方式与结果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8-09 19:10:51
分享至: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依法对该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A某进行审查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调查期间,专案组发现A某存在大量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且有不少是名人字画、翡翠玉石及贵重工艺品。其中,对于A某利用职权帮助私营企业主B某谋利、收受B某所送的2幅名人字画问题,A某已作交代,行贿人B某也已交代,相关证人证言均已调取,该2幅名人字画已在A某家中的书房内依法扣押到案,并已让A某、B某及相关经手人进行了辨认,确认该2幅字画即为B某送给A某的2幅字画。但B某交代,这2幅字画是他在某画展中心购买所得,大概是2010年买的,当时花了30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此后他于2011年将2幅字画送给了A某。A某交代,他只知道这2幅字画是某名人所作,但不知真假,也不知道B某是花多少钱买的。

  对此,专案组前期经努力查找,始终未能找到2010年购买字画的付款凭据,只能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对该2幅字画进行鉴定并评估其价值。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该2幅字画确属某名家真品,2011年时的市场价值为500万元,并由该部门及其鉴定人员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据此,专案组拟认定此笔受贿50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专案组继续寻找相关证据,终于调取到B某当初购买字画的付款凭证等书证材料,证实B某是于2011年6月3日出资380万元购得的该2幅字画。据此,案件审理部门、专案组按照证据的效力标准,本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认定该问题中A某受贿数额为380万元。

  此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部门经调查后亦依法认定此笔受贿数额为380万元。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纪委监委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取证工作,防止权力滥用,确保证据效力,保证案件质量。比如说,对于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用到的讯问、询问、留置、调取等调查措施,就都需要遵从本条的规定,确保调查措施形式合法、手续完备、经得起检验。同时,对于本条中没有直接点明的鉴定措施,也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符合形式要件,并由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实际工作中,鉴定也是纪委监委经常使用的调查措施。对于一些证据或涉案物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它的效力的,或者是对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疑问的,就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真伪鉴定,不仅对涉案物品可以进行真伪鉴定,而且对相关合同、协议、书证、笔迹等材料或内容也可以进行真伪鉴定;第二种是价值鉴定,主要是对办案中涉及的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翡翠玉石等贵重物品等进行价值鉴定。比如本案例中对相关字画的鉴定,首先是鉴定名人字画的真伪,其次才是评估字画的价值。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更能直接证明或否认该字画的价值,那么相关部门和单位就应该以鉴定的字画价值为准,认定该问题中A某收受B某贿赂的数额为500万元。但此后审理阶段专案组又找到了B某当初购买字画的付款凭证,则进一步准确证明了2011年6月3日B某出资购买的该2幅字画的价格是380万元,这一证据比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要更高、更为直接,因此,应当实事求是按照该数额认定此笔受贿的数额为380万元。

  这也说明,纪委监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单个证据的合法形式和证明效力,更要关注多个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比较,一方面是要尽可能全面地从多个角度去获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对从多个角度获取的证据进行比对分析研究、科学合理地采信证据,这样才能“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