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

债权转让还是权钱交易

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陈卫文案说起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3-08 0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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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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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陈卫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私藏弹药犯罪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陈 冬 湘潭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胡 颖 湘潭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杨莹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 湛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方式收受贿赂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卫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方式掩盖受贿之实,如何精准甄别?其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彭某某,是民事行为还是权钱交易?其借给老板王某某400万元并约定收取400万元利息,后因客观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应认定构成受贿?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卫文,男,199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省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

  受贿罪。2001年至2022年,陈卫文利用担任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4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400万元系未遂。

  其中,2018年2月,陈卫文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承接该集团法律顾问服务业务的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彭某某,收受其21万余元。2017年8月,陈卫文主动向工程老板王某某提出借款400万元、收取“利息”400万元的方案,王某某为感谢陈卫文此前的帮助并为谋求后续关照表示同意。截至案发,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未给付陈卫文本金及“利息”。此外,2013年至2017年,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共计16万元。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6年,陈卫文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反相关文件及招商合同约定,未经集体决策,个人决定提前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地产集团经济损失241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2月15日,经湘潭市委批准,湘潭市纪委监委对陈卫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经湖南省监委批准,于2月1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7月31日,陈卫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15日,湘潭市监委将陈卫文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将陈卫文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卫文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私藏弹药罪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31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以陈卫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案中,陈卫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等方式掩盖受贿之实,如何精准甄别?其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彭某某,是民事行为还是权钱交易?

  陈冬:2020年10月,湘潭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融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陈卫文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22年2月15日,经批准,我委对陈卫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2月1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陈卫文的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借贷收息型受贿、债权转让型受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均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之名掩盖受贿之实。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伪装,权钱交易才是本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甄别,做到去伪存真:一是债权债务双方的需求是否真实;二是债权债务双方是否平等自愿;三是债权债务双方关系的建立是否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的影响;四是债权债务双方是否存在一方以公权力为另一方谋利的情形;五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和公权力谋利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等等。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综合全案证据,透过现象究其本质,精准识别债权债务双方的主观意图、客观表现形式等,对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准确区分,精准定性。

  胡颖: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人作为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现某项债权,为使自身利益不遭受损失,会利用职权将相关不良债权转移给请托人。这种债权转让行为表面上是民事行为,但若国家工作人员和承接不良债权的请托人均认识到债权本身难以实现,那么所谓的债权转让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利益输送,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

  本案中,2016年上半年,陈卫文因其妻子乔某某借给黄某某的20万元到期未还,要求彭某某帮其处理相关诉讼事宜。2016年9月,法院判决黄某某支付乔某某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强制执行时,黄某某由于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在陈卫文暗示下,彭某某不得已送给陈卫文10万元以补偿其“损失”,后续陈卫文为追回余款再次找彭某某,彭某某提出债权转让方案,并于2018年2月与乔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21万余元受让乔某某对黄某某的债权,并向陈卫文支付余款11万余元。

  经查,陈卫文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数次关照彭某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接该集团多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虽然彭某某陈述自己系正常受让乔某某的债权,但根据有关证人证言,彭某某受让的该笔债权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彭某某对此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该笔债权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陈卫文供述其明知彭某某系为了感谢其在业务上的支持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通过转移债权方式对其进行利益输送,仍欣然同意。由此可见,该笔债权转让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经济利益的等价交换,而是陈卫文利用职权为彭某某谋取利益的对价,应认定陈卫文构成受贿罪。

  陈卫文将400万元借给王某某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后因客观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应认定构成受贿?

  杨莹洁:2017年8月,陈卫文为谋取利益,主动向王某某提出向其放贷并收取“利息”,提出“借款5年,收取400万元‘利息’,即5年后连本带利返还800万元”的“借款方案”,王某某为感谢陈卫文此前的帮助并为谋求后续关照,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陈卫文共转给王某某400万元,王某某向其出具借条。2019年上半年,陈卫文因担心被查处,希望能退休后收取,向王某某提出原定5年后收取800万元改为10年后收取,王某某对此予以认可。2019年下半年,陈卫文又向王某某提出先归还400万元本金,另外400万元“利息”到期再付,王某某表示同意,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截至案发仍未给付陈卫文本金及“利息”。

  首先,从本金和利息确定的过程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陈卫文共交给王某某400万元,并与其约定5年后收取400万元“利息”。根据王某某供述,其当时没有借款需求,该笔“借款”系陈卫文主动提出,因其承接项目还需陈卫文关照,故“借款”的本金、利息均由陈卫文决定。由此不难看出,陈卫文与王某某间的所谓借贷关系不符合正常借贷中由需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借款请求、双方达成合意并约定利息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并且双方就权钱交易的具体方式、数额都已达成一致。

  其次,从利息未给付兑现的原因看,2019年上半年,陈卫文因担心被查处,与王某某约定将原定的5年连本带利返还800万元改为10年后返还,王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底,陈卫文调离地产集团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后,因担心无法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制约王某某,王某某不愿意归还本息,遂向王某某提出先归还400万元本金,400万元“利息”到期再付的方案,王某某同意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归还。因此,陈卫文虽然对该笔400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做出新的约定,但双方行受贿的意思没有改变,且陈卫文后续多次向王某某催讨本金及利息,虽因客观原因导致此次借贷收息行为无果而终,但仍构成受贿罪。

  最后,从犯罪形态看,陈卫文虽然尚未实际获得400万元“利息”,但其利用职权对王某某提供的帮助已经完成,双方权钱交易的合意已经达成,400万元“利息”的具体还款方式和时间也已经确定,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相关证据证实,王某某始终承认其与陈卫文间的“借款约定”,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支付。陈卫文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该笔400万元所谓“利息”为受贿未遂。

  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应如何认定?

  胡颖: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既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能因赌生腐,将赌博作为受贿行贿的手段。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等。

  本案中,陈卫文爱好打牌,并借此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比如,2016年的一天,陈卫文与老板张某某到广州游玩,在打牌期间,张某某送给陈卫文1万元供其娱乐。2017年春节前后,陈卫文在某地打牌,张某某“闻讯而来”,送给其数万元赌资。其间,陈卫文多次帮助张某某协调承接工程项目。又如,2016年至2020年,陈卫文利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老板陈某某协调拨付工程款,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多次接送陈卫文打牌,并在每次开局前送给陈卫文赌资1万至2万元不等。上述几起事实均系请托人为谋求陈卫文的关照,通过为陈卫文提供赌博资金形式向其行贿,陈卫文对此予以认可,二者系典型的行受贿关系,应认定陈卫文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经查,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相关受贿数额共计16万元。

  辩护人提出,陈卫文安排返还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未违反相关文件精神,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张湛: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湘潭市委、市政府,雨湖区委、区政府为支持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雨湖区万楼新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该置业有限公司在万楼新城区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后由湘潭市河西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被合并为地产集团)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招商合同,对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落实并进一步明确,该置业有限公司必须将公司总部搬迁至建成后的万楼新城区总部大楼,否则不享受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

  2016年2月,该置业有限公司成功竞拍万楼新城区某地块并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根据陈卫文供述,2016年4月至6月,其在该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建设招商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表决,个人决定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给该置业有限公司。时任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副总经理廖某某均证实,2016年地产集团返还土地出让金给该公司时,公司位于万楼新城区的总部大楼尚未建成。直至2022年6月,该置业有限公司才将公司总部搬迁至万楼新城区。其间,地产集团因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经济损失241万余元。

  综合全案证据可知,陈卫文作为国有企业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明知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也未经集体会议进行研究、表决,仅通过个人决定并口头交办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招商合同,且造成地产集团经济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陈卫文上述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所提陈卫文安排相关人员返还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未违反相关文件精神,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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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还是权钱交易

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陈卫文案说起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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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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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陈卫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私藏弹药犯罪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陈 冬 湘潭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胡 颖 湘潭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杨莹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 湛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方式收受贿赂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卫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方式掩盖受贿之实,如何精准甄别?其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彭某某,是民事行为还是权钱交易?其借给老板王某某400万元并约定收取400万元利息,后因客观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应认定构成受贿?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卫文,男,199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省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

  受贿罪。2001年至2022年,陈卫文利用担任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4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400万元系未遂。

  其中,2018年2月,陈卫文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承接该集团法律顾问服务业务的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彭某某,收受其21万余元。2017年8月,陈卫文主动向工程老板王某某提出借款400万元、收取“利息”400万元的方案,王某某为感谢陈卫文此前的帮助并为谋求后续关照表示同意。截至案发,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未给付陈卫文本金及“利息”。此外,2013年至2017年,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共计16万元。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6年,陈卫文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反相关文件及招商合同约定,未经集体决策,个人决定提前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地产集团经济损失241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2月15日,经湘潭市委批准,湘潭市纪委监委对陈卫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经湖南省监委批准,于2月1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7月31日,陈卫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15日,湘潭市监委将陈卫文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将陈卫文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卫文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私藏弹药罪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31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以陈卫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案中,陈卫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等方式掩盖受贿之实,如何精准甄别?其将妻子乔某某难以实现的21万余元债权转移给彭某某,是民事行为还是权钱交易?

  陈冬:2020年10月,湘潭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融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陈卫文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22年2月15日,经批准,我委对陈卫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2月1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陈卫文的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借贷收息型受贿、债权转让型受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均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之名掩盖受贿之实。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伪装,权钱交易才是本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甄别,做到去伪存真:一是债权债务双方的需求是否真实;二是债权债务双方是否平等自愿;三是债权债务双方关系的建立是否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的影响;四是债权债务双方是否存在一方以公权力为另一方谋利的情形;五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和公权力谋利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等等。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综合全案证据,透过现象究其本质,精准识别债权债务双方的主观意图、客观表现形式等,对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准确区分,精准定性。

  胡颖: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人作为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现某项债权,为使自身利益不遭受损失,会利用职权将相关不良债权转移给请托人。这种债权转让行为表面上是民事行为,但若国家工作人员和承接不良债权的请托人均认识到债权本身难以实现,那么所谓的债权转让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利益输送,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

  本案中,2016年上半年,陈卫文因其妻子乔某某借给黄某某的20万元到期未还,要求彭某某帮其处理相关诉讼事宜。2016年9月,法院判决黄某某支付乔某某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强制执行时,黄某某由于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在陈卫文暗示下,彭某某不得已送给陈卫文10万元以补偿其“损失”,后续陈卫文为追回余款再次找彭某某,彭某某提出债权转让方案,并于2018年2月与乔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21万余元受让乔某某对黄某某的债权,并向陈卫文支付余款11万余元。

  经查,陈卫文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数次关照彭某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接该集团多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虽然彭某某陈述自己系正常受让乔某某的债权,但根据有关证人证言,彭某某受让的该笔债权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彭某某对此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该笔债权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陈卫文供述其明知彭某某系为了感谢其在业务上的支持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通过转移债权方式对其进行利益输送,仍欣然同意。由此可见,该笔债权转让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经济利益的等价交换,而是陈卫文利用职权为彭某某谋取利益的对价,应认定陈卫文构成受贿罪。

  陈卫文将400万元借给王某某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后因客观原因未收回本金及利息,是否应认定构成受贿?

  杨莹洁:2017年8月,陈卫文为谋取利益,主动向王某某提出向其放贷并收取“利息”,提出“借款5年,收取400万元‘利息’,即5年后连本带利返还800万元”的“借款方案”,王某某为感谢陈卫文此前的帮助并为谋求后续关照,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陈卫文共转给王某某400万元,王某某向其出具借条。2019年上半年,陈卫文因担心被查处,希望能退休后收取,向王某某提出原定5年后收取800万元改为10年后收取,王某某对此予以认可。2019年下半年,陈卫文又向王某某提出先归还400万元本金,另外400万元“利息”到期再付,王某某表示同意,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截至案发仍未给付陈卫文本金及“利息”。

  首先,从本金和利息确定的过程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陈卫文共交给王某某400万元,并与其约定5年后收取400万元“利息”。根据王某某供述,其当时没有借款需求,该笔“借款”系陈卫文主动提出,因其承接项目还需陈卫文关照,故“借款”的本金、利息均由陈卫文决定。由此不难看出,陈卫文与王某某间的所谓借贷关系不符合正常借贷中由需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借款请求、双方达成合意并约定利息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并且双方就权钱交易的具体方式、数额都已达成一致。

  其次,从利息未给付兑现的原因看,2019年上半年,陈卫文因担心被查处,与王某某约定将原定的5年连本带利返还800万元改为10年后返还,王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底,陈卫文调离地产集团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后,因担心无法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制约王某某,王某某不愿意归还本息,遂向王某某提出先归还400万元本金,400万元“利息”到期再付的方案,王某某同意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归还。因此,陈卫文虽然对该笔400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做出新的约定,但双方行受贿的意思没有改变,且陈卫文后续多次向王某某催讨本金及利息,虽因客观原因导致此次借贷收息行为无果而终,但仍构成受贿罪。

  最后,从犯罪形态看,陈卫文虽然尚未实际获得400万元“利息”,但其利用职权对王某某提供的帮助已经完成,双方权钱交易的合意已经达成,400万元“利息”的具体还款方式和时间也已经确定,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相关证据证实,王某某始终承认其与陈卫文间的“借款约定”,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支付。陈卫文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该笔400万元所谓“利息”为受贿未遂。

  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应如何认定?

  胡颖: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既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能因赌生腐,将赌博作为受贿行贿的手段。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等。

  本案中,陈卫文爱好打牌,并借此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比如,2016年的一天,陈卫文与老板张某某到广州游玩,在打牌期间,张某某送给陈卫文1万元供其娱乐。2017年春节前后,陈卫文在某地打牌,张某某“闻讯而来”,送给其数万元赌资。其间,陈卫文多次帮助张某某协调承接工程项目。又如,2016年至2020年,陈卫文利用担任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老板陈某某协调拨付工程款,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多次接送陈卫文打牌,并在每次开局前送给陈卫文赌资1万至2万元不等。上述几起事实均系请托人为谋求陈卫文的关照,通过为陈卫文提供赌博资金形式向其行贿,陈卫文对此予以认可,二者系典型的行受贿关系,应认定陈卫文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经查,陈卫文多次以打牌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赌资,相关受贿数额共计16万元。

  辩护人提出,陈卫文安排返还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未违反相关文件精神,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张湛: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湘潭市委、市政府,雨湖区委、区政府为支持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雨湖区万楼新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该置业有限公司在万楼新城区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后由湘潭市河西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被合并为地产集团)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招商合同,对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落实并进一步明确,该置业有限公司必须将公司总部搬迁至建成后的万楼新城区总部大楼,否则不享受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

  2016年2月,该置业有限公司成功竞拍万楼新城区某地块并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根据陈卫文供述,2016年4月至6月,其在该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建设招商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表决,个人决定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给该置业有限公司。时任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副总经理廖某某均证实,2016年地产集团返还土地出让金给该公司时,公司位于万楼新城区的总部大楼尚未建成。直至2022年6月,该置业有限公司才将公司总部搬迁至万楼新城区。其间,地产集团因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经济损失241万余元。

  综合全案证据可知,陈卫文作为国有企业地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明知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也未经集体会议进行研究、表决,仅通过个人决定并口头交办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招商合同,且造成地产集团经济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陈卫文上述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所提陈卫文安排相关人员返还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未违反相关文件精神,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